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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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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如下:(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一般不超过5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行业或代表国内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以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申请期末复审。申请书应包括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充分证据。比如国内行业或者代表国内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提出申请,商务部未决定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主动进行期查,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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