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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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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签署的申请是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申请两次鉴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不服的内容可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鉴定程序;3、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向送达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提出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新签订的申请时,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和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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