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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抽逃注册资金,但不宜以借款方式操作,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如下: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以下是对于企业向员工借款算是非法集资吗的回答。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请问你是做线上P2P还是线下P2P?线上就是网络,线下就是实体。目前工商系统给P2P企业的经营范围定位是“金融信息服务类”,这意味着P2P金融业务目前被界定为中介、信息机构,因此短期内央行不太可能给相关企业颁发金融业务牌照。P2P金融进入门槛低,同时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因此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而目前监管机构也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办法和防控措施,因此短期内P2P企业不太可能获批金融业务牌照。在监管部门对P2P企业尚未设立“规矩”之前,行业要想健康发展只能依靠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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