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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
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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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有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三是危险废物接收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即构成环境污染罪。
有。污染环境罪本身就是过失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2018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量同比均有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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