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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
污染环境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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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污染环境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有“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是危险废物接收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也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应当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有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第三,危险废物接收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即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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