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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
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应当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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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知道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有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三是危险废物接收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即构成环境污染罪。
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明知他人无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应当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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