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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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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如果起诉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则应认为婚姻有效。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或双方重婚; 2、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且婚姻无效一般只能由法院予以认定,认定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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