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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法律规定空置房屋无需缴纳物业服务费?

2024-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若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应一并转让。另外,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若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的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提出物业费抗辩,拒绝缴纳相关物业费,法院将不会支持业主一方,判决结果将是败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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