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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权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力,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都不具有这种权力,超市作为一个企业也是如此,超市不能对任何人搜身,包括消费者和超市员工。如超市因怀疑消费者而对其搜身,使得消费者在被搜查过程中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造成较大精神损失者,消费者有权要求侵犯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遇到这样的问题,要立即让对方停止。如果不停止,可以录制视频,向消费者权益中心举报或提起诉讼。
侵犯身体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其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身体权,即身体的完整性;二是新增的身体权,即行动自由。因此,不仅砍下他人胳膊、手指等侵犯身体完整性的行为侵犯身体权,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等也侵犯身体权。所以超市搜身侵犯当事人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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