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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享受的休假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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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已小产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产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没有法律规定职工一个月可以请多少天病假。职工一个月能够请多少天病假,不由法定,根据病情,凭指定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建议书,经所在单位批准。现行法规对职工病假有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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