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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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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主要违法行为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和组织人员,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全环境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难怪其责任。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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