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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签不了合同,就算签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不具法人资格去签署合同,但如果是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且在当地工商部门...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但如果是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且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平时以分公司,办事处的名义向劳动者、劳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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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可以在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即使签订的合同名字是劳务合同,也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主要是依据下面这个文件判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从相关劳动法的角度看,外资企业是可以和员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外资企业表明不可以,其实质是不愿意;为什么不愿意呢,原因就是《劳动法》对用人企业有许多约束(例如养老保险、处罚、辞退等),不愿直接签合同就是为了逃避这些约束;如果从劳务公司用人,这些约束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直接的合同关系,与这些外资企业没有关系;而外资企业还可以节省一笔关于以上内容的费用(外资企业工资高,各项费用也相应就高);外资企业与劳务公司属业务关系,是经营范畴。这样的外资企业是不能真正获得员工的认同的,其实长远来讲对其是有害的;最为员工应尽量少在这样不负责任、逃避法律监管的企业工作,仅作为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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