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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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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二、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三、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2、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 3、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1、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指定管辖:受诉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移送管辖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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