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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1、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指定管辖:受诉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移送管辖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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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需要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由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原因。 (2)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指定管辖进行了规定。 可指定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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