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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错误怎么办,其实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了对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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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仲裁主体错误,在仲裁或民事诉讼甚至在行政诉讼中这是常有的事。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或起诉人对被申请或诉讼对象的名称掌握不准确造成的,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异议,仲裁庭或法庭将其列入仲裁或申理的内容;如不提,则视为双方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的事项,仲裁或法院都不会主动干涉的。至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则是遵循过错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后果责任。但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后果的。例如多个字少一个字,只要对方参加了,并无异议,可认为这是同一个主体。或许在执行时他会说这不是他,但这不行了,因为在仲裁中,他或他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必须留有带有签字和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这已经表示他的默认,已经不容狡辩了。赖不掉的。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劳动仲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定,而员工本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所以才会产生这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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