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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1日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能一次性抵扣,分2年抵扣。本条是基于如下考虑,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数额往往巨大,如...
是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什么情况下需要分2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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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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