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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的内容,且业主事先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业主交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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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违约前支付物业费。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销售合同有关,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将业主需要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双方应严格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执行。
不尽合理,然而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法院内部指导意见,我们成都市这里也是这样的,我也刚刚遇到同样的问题,并且我也咨询了在法院的同学,遇到这样情况一般都要求原告预交,然后由败诉方承担。你要说法律依据,还真没有法律依据。按道理法院追加的应由法院承担,但法院不可能因为原被告双方的事情花财政的钱,也不可能让被告来叫第三人的公告费,因为被告是被动的,追加第三人也不能让第三人主动来缴纳公告费,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原告垫付预交,最终判决由谁承担。希望你能够释然!
社保只是住院医疗,如果你指的商业保险也是意外医疗的话,那么先去社保保险,剩余没有报销的钱用商业保险来补充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你总的花费。 不过社保部报销的各种费用(药类、康复类等)商业保险也是不报销的。 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不用任何发票,只要你的上保险公司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你,你看病花费的钱该在社保报销。两个不冲突,一个是报销、一个是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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