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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和本地区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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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登记登记的,其出资人、创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多的,由首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一般来说,工作地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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