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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该会所是否符合专有部分的全部构成要件,若其与其他建筑物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也能登记确权,那么该会所与小区内的其他商品房没有区别。其次,从《》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同理,规划上是会所,也就不可能是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修建,因此,该会所也不可能是全体业主共有。除非该开发商自愿。第三,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只能看是否属于专有,如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是专有部分,不应纳入共有部分。综上,该会所属于专有部分,应属开发商所有。
不违法,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均为自主成立,自主成立后需要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注意,这里的表述是业主大会的成立是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只能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指派或者村居干涉(现实存在)则违法。
是合法的;首先,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和比较集中的居住小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或者自我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保证物业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其次,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由物业管理企业受聘管理业主拥有所有权的物业。最后,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业主行使自治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居住的小区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决定了自治权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进物业区域内的公益为目标,不得以业主自治权的设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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