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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有: 1、催告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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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1、债权人既是主债的权利人,又是保证之债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于保证人有请求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保证债务届清偿期。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象是保证人。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对保证人不发生己为主张的效力,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视为己届清偿期。 2、债权人在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时,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仍不能使主债权得到清偿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期间,债权人不得将自己与保证人之间的债务同保证债务相抵销。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务清偿。 此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1、债务人享有下列权利: (1)在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的权利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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