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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当公司和员工有对年终奖进行书面约定或规定的时候,即便员工在年前的时候跳槽或辞职了,也是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的。...
一,年终奖可以不发放,对方需要为此承担举证义务,对方证明不了发放年终奖的充分理由,司法机关不会支持他; 二,如果较真,社保应该按工资全额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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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年终奖金属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属工资范畴。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该员工2008年工作一年,理应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金。员工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借故克扣员工工资。至于该年年终奖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公司薪酬制度计发,该员工前年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公司有关规定,都可以作为此次应发放年终奖金数额的参照,公司不得无故少发或不发。
公司的做法有问题。建议你们通过劳动仲裁逼公司公布奖金政策。具体操作如下:你们自己虚拟测算一个奖金数额,然后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单位肯定不认可,仲裁委会要求它公布自己的奖金制度,它如果不拿出来,必定败诉。如果拿出来,自然达到了你们的目的。如果拿出来的奖金制度明显不合理,你们依然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总之,要把这个自以为是的老板折腾垮。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于年终奖发放办法的约定,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应该按比例发放;如果没有年终奖的相关规定,不发放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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