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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根据您的问题本律师作如下答复:你的儿子是造成他人人身侵害的主要侵害人,但你儿子尚未成年所以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父母承担.至于学校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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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同学之间逗玩导致学生大腿骨折,学生家长承担教育不力的理论上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逗玩同学双方自己直接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三年级的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生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一般都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理赔以后的受伤小学生的事故直接损失一般由学校,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分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可以要求承担责任,另外,可以要求肇事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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