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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 1)可转让性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 2)特定性 亦即...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 亦即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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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其支付应付给出质人的应付账款,而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质权人:负责人:通讯地址: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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