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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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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只能在起诉前申请复议;法律、法规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
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 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采用无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与原告相对应,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②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起诉条件:(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3)有具体证据和诉讼请求。(4)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必须提前通过复议程序。(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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