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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是如何的

2022-08-0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号。 电话: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维持第三项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得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以上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原审法院以“刘XX提供了员工考勤表,XX科技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原审法院依据其错误的举证责任,推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主观臆断,其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三、原审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亦于法无据。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确定举证责任,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亦错误。现依法诉诸贵院,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证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XX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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