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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构成要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构成要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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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特征是: 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2、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一般变更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有描述。而且需要遵守双倍同意,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变更内容不得有违法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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