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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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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的投诉,可分为五类:一类是刑事投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主要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第三,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投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投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行为的投诉。第四,由公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门办理。两种情况: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和强制医疗决定的投诉。第五,监所部门负责处理的情形。三种情况:阻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不服死刑终审判决尚未执行的诉讼、服刑人员提出的诉讼。
一、按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两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仓库、销售场所、运输车辆等。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医务室、图书馆以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二、按使用情况分为使用中、未使用、不需用三类。使用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正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由于季节性和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用以及存放在使用部门以备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未使用固定资产是指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和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三、按产权归属分为自有、接受投资和租入三类。四、按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五大类。五、按固定资产最短使用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对应的部门申诉可以分为五大类: 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 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不服不立案决定的申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 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形: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 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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