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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
能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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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提前行使。根据有关法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有关权利,因为债务人忽视了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可以判断,代位权的债权目标必须是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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