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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优先债权,是指债...
1、有顺序可循,在程序上,非破产清算顺序的其它破产清算基本一致,都包括成立清算组、展开清算、通知申报债权及公布清算方案等。 2、其中,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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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其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欠税;合伙企业的债务。3、退还合伙人的投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者法定安排的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合伙法》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在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破产法》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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