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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2021-12-26
合伙企业解散后,其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欠税;合伙企业的债务。3、退还合伙人的投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者法定安排的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合伙法》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在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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