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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
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第 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 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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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本质是承包预付款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预付款具有三个特预付款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第二,预付款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三是预付款的范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协议的有效性是司法领域观念的转变。预付款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人通过协议不支付,而是由承包人自筹资金预付款。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然后由发包人支付。一般来说,工程垫资有三个特点:一是垫资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第二,预付款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三是预付款的范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协议的有效性是司法领域的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
桩基不可以进行劳务分包。 桩基资质是属于地基基础施工专业施工资质,不能进行直接的劳务分包。 我们平时所说的桩基分包,2种情况: 1、是指总包单位将桩基工程专业分包给桩基公司。由于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材料供应,桩基单位进行机械和劳务施工,形式上有点像劳务分包,但它不是,是属于专业分包。 2、总包单位自己有地基基础施工专业资质,找有桩基机械的人或队伍来干,这不是劳务分包,这叫总包单位自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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