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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利息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

2022-10-09
关于优先权性质的基本定论1、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否认优先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学说:(1)特殊效力说。该说认为优先权是特殊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2)清偿顺序说。该说也认为优先权不是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而是特殊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特殊效力说和清偿顺序说都不全面。第一,权力产生原因独立。优先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而特殊债权则因为合同、侵权或其他法律事实产生。第二,权利效力范围独立。特殊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的请求权;而优先权直接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享有的是对物的支配权。2、优先权是一项实体性权利。区别一项权利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核心是看权利的设定是否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就特殊优先权而言,由于权利客体特定,优先权人可以占有支配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这些内容的加入,显然已经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实体性权利。就一般优先权而言,虽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不能直接支配,但仍具有对抗力,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之前,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甚至可以对抗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而优先受偿,否则只能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显然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入了新内容,构成了实体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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