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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
(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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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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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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