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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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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准予登记上牌)对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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