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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须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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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以一定的价格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购房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后,并不是对所有的房屋都可以进行购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某些房屋的买卖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房屋建设工程,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其商品房是不能买卖的。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炒卖地皮而牟取暴利,以保障房地产商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能买卖。通过查封房屋,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有限制地禁止交易形成,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3.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共有房屋不得出卖。共有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所共有的房屋。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出卖。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于权属不明,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房屋不得买卖。5.对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买卖。未履行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某些地区还规定,违法或违章建筑,教学建筑、寺庙、庵堂等宗教建筑,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需加以保护的房屋,国家征用或己确定为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买卖。另外,对购买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房屋以及单位购买城市私房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总之,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对所购房屋涉及的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不要轻信某些推销员和广告的片面宣传。若确实拿不准,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此文是互联网转载内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本站只进行转载发布。文章消息内容还应有作者自行证实其准确性、真实性,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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