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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市县级政府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新增建设用...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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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 1、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新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变为10元/平方米。 2、为增加等级标准的现势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3、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农田面积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将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 4、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使得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经审批后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证。除了应办理土地使用证外,使用国家土地还应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使用的土地面积越大,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越高。但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可以获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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