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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
具体是什么纠纷一般来说,劳动监察做出的是行政处理,不具备司法效力。劳动仲裁做出的裁决在某种意义上和法院判决是相同的。你介绍的情况不明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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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督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劳动争议的适用调解和仲裁是由劳动法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督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二是机构不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建立劳动监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3、不同的适用法律规范。根据劳动法规范的不同,劳动法规范可以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不仅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督案件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仲裁,既不起诉也不忽视;劳动监督主体应当主动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劳动仲裁适用于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监察;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劳动监察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6、不同的证据收集方式。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按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督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8、受理案件的期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期限为60天;受理劳动监察案件的期限为两年。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 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如果劳动者已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申请事项不能再去劳动监察投诉。如果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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