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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区别

2021-11-30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督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劳动争议的适用调解和仲裁是由劳动法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督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二是机构不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建立劳动监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3、不同的适用法律规范。根据劳动法规范的不同,劳动法规范可以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不仅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督案件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仲裁,既不起诉也不忽视;劳动监督主体应当主动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劳动仲裁适用于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监察;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劳动监察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6、不同的证据收集方式。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按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督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8、受理案件的期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期限为60天;受理劳动监察案件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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