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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和劳动公司的区别

2021-11-11
一、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根据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法律行为不同的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的作用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属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三,不同工作职责的劳动监督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法定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员提出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会主动介入。第四,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督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行政关系;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处于第三方的地位。第五,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督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决定,应当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待定效力状态。第六,不同执法手段的劳动监督不仅包括事后矫正,还包括事前预防;劳动仲裁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督和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者不但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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