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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以及合同效力待定。其中,无效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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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效力消灭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订立合同时,他人陷入危困状态,造成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主要是: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一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即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一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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