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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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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因受他人欺诈或者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3、遭受他人或者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订立合同时,他人陷入危困状态,造成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以及合同效力待定。其中,无效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可撤销的原因有: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效力待定的原因有: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4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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