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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因受他人欺诈或者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3、遭受他人或者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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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因受他人欺诈或者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3、遭受他人或者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合同撤销权情形主要有重大误解、欺诈手段、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显失公平等。 1.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相违背,并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欺诈手段。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有事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3.第三人欺诈。是指第三方实施的让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方实施的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以及合同效力待定。其中,无效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可撤销的原因有: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效力待定的原因有: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4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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