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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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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生产的是知名产品,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进入同类市场销售,造成消费者对两者的错误识别以致混淆购买,达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知名产品厂商的合法权益,可遭索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搜索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商品包装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储存和运输。用于商品的辅助和容器;商品装饰是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颜色和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饰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识别标志和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比如月饼的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保湿皮肤这个词可以直接突出在肥皂的装饰上;二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通过富有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来装饰商品,美化和宣传商品,不需要显著性,只要能达到促销和利购的目的,这与商标最不同。商标应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比如恭喜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但仍然可以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由于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为主,其包装装装潢只由一家独占,不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装装潢可以随时改变图案和文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第二,知名商品独特的包装和装饰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品。目前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解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买方误解的,商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假冒行为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假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发生假冒行为,造成买家误解,不认定知名商品,只能放任市场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和广泛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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