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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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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要求,要求民事被告人支付民事原告人的一定金额或者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执行或者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3、行使权利是紧迫的,即附带民事原告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不先执行医疗费用,受害人将无法及时得到治疗。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生活费用不先执行受害人抚养的,受害人的家属将没有生活,等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提出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行。5、民事诉讼被告必须具备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提出申请,也不应先执行。
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人力物力,甚至有些案件的先执行费用远远超过普通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不能完全由国家承担,应当由当事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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