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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2021-12-24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要求,要求民事被告人支付民事原告人的一定金额或者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执行或者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3、行使权利是紧迫的,即附带民事原告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不先执行医疗费用,受害人将无法及时得到治疗。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生活费用不先执行受害人抚养的,受害人的家属将没有生活,等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提出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行。5、民事诉讼被告必须具备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提出申请,也不应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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