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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要求,要求民事被告人支付民事原告人的一定金额或者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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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庭审调查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一般为审判长在主持法庭调查查清犯罪事实和由此带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之后,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从而忽略了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调查。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应主动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庭审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的调查上,以便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2、重视法庭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后,人民法院应当尽力挖掘调解调解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否调解,一般取决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赔偿能力,同时海取决于原告人所主张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有不少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又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表示赔偿不留奥,对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应当抓住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有利契机,向其告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促使被告人在争取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尽力进行赔偿;对于一些过于扩大自己的损失,主张的项目和数额军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此应尽量耐心细致地对受害人做工作,使其尽量克制偏激情绪,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理性的赔偿主张。如此才能提高法庭调解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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