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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拍卖和拍卖存款该如何处理

2022-08-29
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根据法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上述罚没款项是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划拨的存款、汇款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既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金融机构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指令金融机构将存款、汇款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金融机构也不得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对截留、私分款项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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