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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规定有: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
的“车辆营运证”,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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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营运证”,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卡车营运证新规定:4、5吨及以下的卡车不需要办理卡车营运证,也就是说轻型卡车车主以后可以无证运输。取消皮卡营运证,不仅减少了每年两次季审等费用,还省去了一系列繁琐的办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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