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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更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种情形下即是说合同未备案,那么购房合同是可以进行更名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有可能进行更名。 3、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而且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则不能再对合同进行更名了。
购房者如果想要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相对来说手续并没有很复杂。 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是会同意更改的。 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需前往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即可。 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等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更名。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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