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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注意: 1、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2、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1、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注意,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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